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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沿宣威市振兴街由宣威市振兴街与通祥路十字交叉路口方向驶往宣威市职中交叉路口方向,22时55分左右行至宣威市振兴街运政管理所门口路段时,该车正前部与被害人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右侧尾部相撞,造成郄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包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郄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与被害人郄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包某某一次性赔偿780000元给郄某某的亲属并且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表示对其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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