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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组** 号)。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酒后驾驶苏EE****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张家港市乐余镇乐红路高铁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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