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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乡**村**组,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贵HS****号小型面包车,由**小区往榕江县城方向行驶,于20时54分,车辆行驶至商贸西路100米(小地名:**路段)时,被正在设卡的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包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86mg/100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包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2.78mg/100ml,未达到从重处罚情节。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可适用非监禁刑。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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