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8********,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汽配城加油站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京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某某受伤住院,两车部分损坏。经检验:包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0.5mg/100ml,属于醉酒。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包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发现包某某已于2019年10月28日死亡,并于2020年5月29日注销户籍。
本院认为,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包某某已于2019年10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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