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60503423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农民,住岷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甲酒后驾驶甘AC**3号小型轿车沿岷阳镇和平西路往岷州西路方向行驶,行至中路(蓓兰朵酒吧门口)路段处时被城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血液,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包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包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