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2时7分,包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道**路交叉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13.70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包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