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科左后旗甘**镇**平房区**栋**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9日本院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该院调取包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办理牌照情况的证据,后经科左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包某某所驾驶两轮电动车无法注册登记上牌。2021年3月2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将本案撤回起诉后作存疑不起诉。
2019年11月15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科左后旗**镇**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酒店门前处,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蒙G*****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包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11月21日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包某某驾驶的雅迪两轮电动车是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2019年11月18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1月25日科左后旗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公交认字【2019】第479号)认定包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15日双方民事部分已签署协议,对方已经谅解。
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认为科左后旗公安局认定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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