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4********,汉族,专科文化,正安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包某某酒后驾驶贵C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正安县第二小学门口往正安县北门方向行驶,当日21时,行驶至正安县芙蓉东路100米(正安二小)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8mg/100ml。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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