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镇**园**栋**单元**室,住**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4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D****8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陵县**镇**路交管大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包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1mg/100mL,后经对包某某血液进行鉴定,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13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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