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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189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8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甘肃省漳县******社,现甘肃省兰州市******区。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凌晨3时6分,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园由南向北行驶至二转盘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41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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