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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91********,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1时41分,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驾驶**号**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路口处时,被交警抓获。经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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