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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89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6********,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嘎查**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小区**楼,科左后旗**局合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9时许,包某某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嘎查吃饭、喝酒。之后包某某驾驶红旗牌小型轿车(蒙G*****)回家,途中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章文塔拉嘎查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10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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