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市场**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R****号长城牌哈弗小型轿车,由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钛厂出发经湘江大道、迎宾大道、龙礼路往沿江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龙礼路路段时,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为9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贵州省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抽血。经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79mg/100ml。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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