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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鸡东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住鸡西市鸡东县**小区**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52分,包某某饮酒后驾驶黑G****D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丹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鸡东镇北环路口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9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2、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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