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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1〕83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41986********,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W****号牌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里美食天地小东北老家饺子馆处出发,至文华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3.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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