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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住哈密市****基地****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5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驾驶新LH****号红色北汽幻速汽车行驶至伊州区回城乡九龙树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第一次鉴定,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对第一次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第二次鉴定,经美愿司法鉴定中心第二次鉴定结果为乙醇含量110mg/100ml。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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