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绩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59********,汉族,中专文化,绩溪县***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绩溪县人,住绩溪县***镇***号。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酒后驾驶皖P*****小型普通客车,从绩溪县时代家居城出发,沿灵山路、龙川大道往方家园方向行驶,途经龙川大道扬之南路路口至眉山路路口路段时,被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查,包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现场精神、身体状态为清醒。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等笔录;
6.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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