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546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临海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桑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1****号小型轿车,途经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西路古楼村朱方涂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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