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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网络工程师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酒后驾驶宁A*****号起亚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学附近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ml/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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