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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蒙古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2********,中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街**委,现住址: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局职工。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在家吃饭时喝了二两白酒,饭后包某某在家休息了一会儿。14时30分左右,包某某驾驶起亚牌小型轿车(蒙G*****)去上班,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大青沟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华联超市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16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33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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