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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合同诈骗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68********,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自治区**盟**市,住**市**镇**嘎查。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包某某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在**旗**社区进行收粮,潘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等人给犯罪嫌疑人包某某供粮。到2019年3月10日包共向**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出售粮食3000余吨,粮款陆续结算。2019年5月21日**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给包某某结清了最后一笔粮食尾款873.236.00元。犯罪嫌疑人包某某虚构其收粮赔钱的事实,以风险大家均摊为说辞强行要求**旗**粮农接受按原购粮款的80%结算支付,其余20%由其本人扣下弥补损失,要求潘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等人少挣点,如**粮农不同意就延期支付粮款,潘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等人被迫同意了犯罪嫌疑人包某某80%的结算支付条件,剩余147.637.00元粮款犯罪嫌疑人包某某意图隐匿,非法据为己有。后包某某偿还了**老百姓的部分粮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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