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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9********,汉族,大学本科,鄱阳县**乡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利用“优

乐鄱阳麻将”APP上的“亲友圈”功能,通过微信组建数十人的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在该APP内主要采取“翻精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优乐鄱阳麻将”APP为参赌人员结算积分定输赢,参赌人员再使用支付宝或微信进行结算。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则向每局的“大赢家”收取3元(每局用3张房卡)房费。

经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的房卡是向李某某(另案处理)以500元1700张(约0.29元/张)的价格购买。包某某通过赚取房卡差价的方式获利约四千元。

2019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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