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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2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1********,蒙古族,大学本科,通辽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18号别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五年间,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明知董某某(绰号:某某,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已起诉)进行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位于科尔沁区**大街**小区南门商业房以每年60万元的价格租给董某某用于开设赌场,共计获利300万元。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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