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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家居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进入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商场内揽客,因其违反该公司管理规定,商场**人员要求其离开商场,**商场**进行辱骂并不肯离开,后张某某坐在宜家家居商场出口平移门感应区内,导致平移门无法正常开关,影响商场经营秩序。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与其他**将张某某抬离平移门过程中,张某某咬住包某某右侧小腿,后包某某挥拳击打张某某右侧胸部,导致张某某右侧胸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右侧6-8肋肋骨骨折,所受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民警于当日将包某某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8月16日16时许,其在抬离张某某过程中,因被张某某咬住小腿不放,才击打张某某右侧肋骨一拳。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在宜家外拉活被宜家**轰赶,过程中被宜家**员踹了一脚,其咬了踹他的**员。

3.证人薛某某、盛某某、孔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16日16时许,在**抬离张某某过程中,张某某咬住包某某小腿不放,包某某打了张某某一拳。

4.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张某某右侧第6-8根肋骨骨折,多见于间接暴力作用,比如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使右侧6-8肋发生弯曲、变形等方式,即可形成上述骨折。

5.视听资料,证明抬离张某某过程中,张某某咬住包某某小腿不放,后包某某挥拳打了张某某一拳。

6.110接处警记录及到案经过,证明当事人报警后,民警于当日在现场将包某某传唤到案;

7.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包某某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在将影响商场经营秩序的张某某抬离平移门过程中,张某某咬住包某某小腿不放,在此情况下包某某挥拳击打张某某胸部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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