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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格图镇新艾里嘎查,住兴安盟扎赉特旗**镇**嘎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在扎赉特旗胡尔勒镇刘峰义种子化肥店门口,因车被剐蹭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包某某将前来拉架的被害人王某某甩倒致其受伤。经鉴定,王某某腰部外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协议,赔偿王某某6万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赔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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