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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8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社。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于2020年8月27日继续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伙同何某某在兰州市********汽车用品店门口,因李某某停放车辆影响店铺生意与其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何某某使用膝盖、拳脚将被害人李某某左腹部、左眼部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李某某第8、10肋骨骨折,左眼钝挫伤,眼球结膜出血。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可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何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人民币72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案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已赔偿被害人,取得对方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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