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六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4********,高中文化,蒙古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3日11时30分许,包某乙报警称,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家园西侧胡同内**汽车钣金门口发现两人在打架,据调查二人为出租车司机薛某某与乘客被不起诉人包某甲,二人因乘车纠纷发生厮打,经鉴定,薛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