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右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2010年9月20日,因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阿拉善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8月26日晚张某某、陈某某、包某某、沈某某等人在阿右旗**酒店吃饭时,因喝酒一事张某某与沈某某发生不快,期间沈某某离开酒店,吃完饭后张某某等人提出到沈某某位于阿右旗**公里租赁的房子里理论。当晚23时许,张某某带领陈某某,包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到阿右旗**公里煤矿北面沈某某租用的房子与沈某某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张某某用凳子砸了沈某某,然后陈某某等人与丁某某、李某某等人相互发生殴打,之后陈某某将许某某、赵某某、姬某某叫来,双方在院外互相进行殴打,在互相殴打的过程中许某某拿刀砍伤了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开车撞丁某某、李某某,后张某某指使并与陈某某、许某某、赵某某、姬某某、包某某等人将沈某某使用的蒙M****8号丰田牌V8汽车砸坏,经鉴定被损坏丰田牌FJ1004700越野车价格为56822.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认定包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事发为2013年8月26日晚上23时左右,天较黑,视线受限,包某某与在场人多为第一次见面且证实看到穿白色半袖砸车的小伙子的证人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均未辨认出包某某。包某某本人承认案发时在现场,但未参与打架和砸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拉善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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