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盖某某在科左后旗**镇**嘎查**小组东侧施工修207公路,修公路时被害人于某某从盖某某手里承包了修路拉土工程。2018年夏季的一天,本案另一被不起诉人学某某以借用的名义(意思就是先收修水泥路的押金)从项目部经理盖某某索要人民币8000元现金,然后学某某将该笔钱自己使用,没入账,也没修村中间的水泥路。之后盖某某向学某某催要账,学某某找种种理由不还钱。同年秋季的一天,于某某雇用张某某等人拉土经过**镇**嘎查**小组中间的水泥路时,学某某(现任**嘎查书记)以拉土压坏村中间的水泥路为由拦阻拉土的五辆翻斗车,将五辆车扣押了两天一宿,后本案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从拉土的五辆车司机索要了人民币2500元现金,然后放走五台车辆,包某某要完钱以后,将索要的2500元钱自己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左后旗公安局认定的包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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