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97年 ** 月 ** 日生,身份证号码2305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员,出生地黑龙江省宝清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29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19日、9月29日,本案依法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 11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伙同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南京市江宁区**新寓将受害人邰某某带至**新寓**栋**室内,以报警或者私了为由,敲诈勒索受害人邰某某人民币772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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