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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盗窃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乌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74********,蒙古族,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地:****社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5日被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4月17日被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补充侦查,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

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之间,**镇暂住人包某某在**镇**嘎查哈某某租住的草场上分别从白色皮卡车上和灰色五十铃车上两次盗窃雇主哈某某、胡某某的现金三万余元和金耳环、金戒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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