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来到其丈夫婶婶门某某位于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借钱,门某某从卧室拿出两个信封分别装有3000元人民币,门某某将其中一个信封交给了包某某,另一个信封放在沙发上,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趁被害人门某某不备,将沙发上装有3000元人民币现金的信封偷放在了自己的包内,并离开了门某某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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