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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盗窃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71********,蒙古族,专科文化,海拉尔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来到其丈夫婶婶门某某位于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借钱,门某某从卧室拿出两个信封分别装有3000元人民币,门某某将其中一个信封交给了包某某,另一个信封放在沙发上,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趁被害人门某某不备,将沙发上装有3000元人民币现金的信封偷放在了自己的包内,并离开了门某某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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