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8********,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漳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国民,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与妻子包某甲在漳县四族镇草川坪村西方景社附近的山上游玩时捡拾一部小米手机,包某某将手机拿回家,数次尝试后破解了该手机的锁屏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包某某将失主何某某手机微信零钱中的人民币2616元分两次通过“二维码收款”的方式转到自己的微信零钱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事先没有预谋,实施盗窃行为具有一定偶然性,其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盗窃数额刚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案发后积极退赃,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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