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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盗窃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住**镇**村447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盘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沪昆高速红果服务区加油站加油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遗忘插在加油机上的油卡(油卡卡号:1000115000000047309),便将插在加油机上油卡拔走,后行驶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加油站时,使用该油卡,将卡内的6589.89元盗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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