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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号,现住宜兴市**小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复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23日至24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在未取得被害人屈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被害人屈某某因压力过小而闲置在射阳县合德镇兴耦居委会**工地的金杰牌GPZ400T静力压桩机以人民币8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江苏**再生资源公司**分公司。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所窃压桩机于2017年12月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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