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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窝藏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 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71975********,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现址: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嘎查,2019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捕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包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2月15日刑满释放。

扎鲁特旗公安局以扎公刑诉字(2019)198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包某某以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吉某某以窝藏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 7月15日收到卷宗3册。经两次退补侦查,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包某某涉嫌窝藏罪一案存疑不起诉,因本案犯罪嫌疑人吉某某传唤未能到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日撤回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包某某涉嫌窝藏罪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在案件办理中,不能对同一案件同一犯罪嫌疑人即作出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扎鲁特旗公安局于2020年 1月10日,以扎公刑诉字(2020)9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吉某某涉嫌窝藏罪一案,我院收到侦查卷宗3册。

扎鲁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3日16时左右,在**嘎查郑某某家院里,司某某与郑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司某某用拳头殴打郑某某,至郑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郑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2月份司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在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的帮助下联系上吉某某,吉某某在其位于霍林郭勒市**大酒店北侧平方去的出租屋内窝藏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司某某长达一个月。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窝藏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扎鲁特旗公安局认定包某某涉嫌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形不成完整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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