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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东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条**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志涛,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相关负责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临河村拆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包某某以伪造的大病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等,伙同郝某某骗领补偿款10万元,现郝某某已退还补偿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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