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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既是乐清市“**计划”**镇**村授课点管理员,亦是乐清市**办“**计划”讲师团成员,其在领取管理员费用之外,通过虚增课时骗领6000元讲课费,现包某某已退出6000元违法所得。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包某某6000元退回乐清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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