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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诈骗案)_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尔沁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1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54********,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嘎查**号,现住科左后旗****嘎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的一天,包某某站在同村村民吴某某家旧土房前拍摄照片,向科左后旗扶贫办申请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款,2014年至2017年科左后旗扶贫办分批发放给包某某2万元补助款。

经本院审查,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本院仍然认科左后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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