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1〕55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作为乐清市“**计划”讲师团成员,在乐清市**镇**村授课点,找他人代课骗领8100元讲课费。2017年,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作为讲师团成员及**村授课点管理员,以虚增课时骗领4200元课时费。
2020年7月30日,包某某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刑大机动中队投案。到案后,包某某已退出12300元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包某某12300元退回乐清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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