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曾用名哑某某,绰号哑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1********,汉族,小学,农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日织金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李玉春,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0141864。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系聋哑人,在家中跟着其父亲包应学学做木工。几年前,包某某在家里砍了一根木棒作为枪柄,自己打磨枪管、绕弹簧,并在家里找了一个圆环非法制成了一支火药枪。2019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包某某的家里发现其自制的枪支后立即进行了扣押和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自制的这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系聋哑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