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5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 月27 口上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在合浦县**桥头附近处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购买一只“毛鸡”(褐翅鸦鹃)。在交易完成后包某某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褐翅鸦鹃一只。经聘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现场缴获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褐翅鸦鹃一只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 1只为鹃形目( CUCULIFORMES) 鸦鹊属( Centropus) 褐翅鸦鹃(Centropus sinensis)。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物证鉴定意见;3、扣押物品清单;、4、现场勘查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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