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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包某乙,男,**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住深州市黄河东路**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包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甲酒后在**路**村附近驾驶闽C*****号车挪车掉头,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包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9mg/100ml。被不起诉人包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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