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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甲聚众斗殴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9********,蒙古族,初中文化,学徒,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号,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甲(另案处理)与王某甲(不起诉)因为杨某甲加王某甲女朋友微信一事发生矛盾,双方约定在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第三中学门口解决此事。

2020年8月11日,杨某甲纠集被不起诉人包某甲、欧某某(另案处理)、包某乙(不起诉)、白某某等人,王某甲纠集谢某甲(不起诉)、李某甲(不起诉)、邰某某(不起诉)、谢某乙(不起诉)、杨某乙、李某乙等人,双方开车前往约定地点。当晚10时许,在约定的地点见面后,杨某甲与王某甲、李某甲发生争执,双方互相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杨某甲拿着其准备的大号水果刀殴打王某甲,王某甲与李某甲上去与杨某甲厮打并将大号水果刀抢下,李某甲在抢杨某甲大号水果刀时手指被划伤。此时,欧某某、包某乙、包某甲与谢某甲厮打,欧某某用甩棍将谢某甲头部打伤,包某乙、包某甲与谢某甲互相拳打脚踢,此时谢某乙上前踢了打谢某甲的男子一脚。邰某某在杨某甲想去抢回被李某甲、王某甲抢走的刀时踢了杨某甲一脚,后将杨某甲的轿车左后门玻璃用砖头打碎。白某某、杨某乙、李某乙三人未参与斗殴。双方厮打一会后杨某甲一方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甲被人打伤致右手环指掌侧皮裂伤1.5CM瘢痕,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谢某甲被人打伤头部至头皮2.0CM疤痕,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甲被砸坏的现代悦动汽车左后门玻璃价格为7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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