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包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92********,蒙古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现住通辽市库伦旗**镇**居委会**段**号,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包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至2016年,白某某、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等人开始组织在校学生包某乙、阿某某、朝某某、包某丙,陈某某等人以玩扑克、帕四、诈金花的形式,在内蒙古科技大学南门一洗浴内和居民小区内参与赌博,非法获利共计137000元,白某某、某某甲等人多次言语威胁参赌学生索要赌债,强迫学生参与赌博,2015年白某某带人向陈某某索要赌债,将陈某某带回紫金华府滞留4个小时,2016年白某某和张某某、某某甲向参赌学生敖某某索要赌债,该学生因害怕以上厕所为由逃跑,之后再也没有来过学校,2016年受害学生阿某某在校期间,在段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进行赌博,欠债10.5万元,随后段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包某甲与甘某某,在2016年9月到受害学生阿某某家里,采用言语威胁向其父亲乌某某索要赌债4.5万元,该团伙组织分工明确,导致多名学生因赌博旷课,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致使多名学生退学,上述四人的一系列行为,危害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包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包某甲有组织人员进行赌博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包某甲索要赌债的行为达到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而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的程度,故包某甲的行为表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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