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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五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8********,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包某甲因病不符合羁押条件,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律师。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林某某占用位于**镇**村火车道口西侧,涵洞上来第*个大院。这片地原为包某乙所有,之后包某乙无偿把这片地转让给弟弟包某甲。包某甲接手后,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院内建设了鱼塘、猪舍、办公室及库房等地上物(占地17.5878亩)。2010年10月7日,包某甲把这片地以103万的价格转让给林某某,林某某在这片地建了保安室。2013年7月3日,林某某把这片地以每年40万的价格转租给了张某某,并允许张某某可以在这片地上建搅拌站。张某某接手这片地后,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院内私自建设搅拌站、硬化了地面。

2019年3月22日,开发区公安局委托内蒙古和益测绘有限公司对林某某占用的**村的土地进行测绘,测绘结果为林某某院内,全部占地面积为3.1237公顷,其中房屋占地面积2614.84平方米,硬化面积占地16628.46平方米。根据此测绘报告,通辽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出具了这片土地的土地性质为耕地的证明。2019年3月28日,开发区公安局委托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土地的损毁面积做了测绘,根据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损毁报告,包某甲私搭乱建房屋、鱼塘、猪舍等地上物,非法占用损毁土地17.5875亩,张某某在林某某的允许下,私自建搅拌站,硬化土地,非法占用损毁土地15.5840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客观方面事实未查清,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包某甲不起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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