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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谋谋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携带凶器,驾驶贵A7****奇瑞轿车窜至贵阳市花溪区景麟天著工地,包某某驾车进入工地后见四下无人便下车将堆放在路边的700个扣件搬入汽车后备箱,装车过程中被工地管理人员发现,包某某发动汽车准备逃离现场,还未开出工地就撞上了一个土堆,于是包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包某某所盗窃扣件价值28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犯罪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贵A7****奇瑞轿车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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