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化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介检刑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化某某,男性,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址山西省介休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化某某驾驶晋KEB**9小型轿车行驶至介休市张兰镇**路附近时,遇到介休市公安局民警在此处查车,民警发现化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论为88mg/100ml,后民警带化某某在介休市**中心卫生院进行了血液抽取,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化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97.40mg/100ml。

本院认为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介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