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介检刑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化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址山西省介休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化某某驾驶晋KEB**9小型轿车行驶至介休市张兰镇**路附近时,遇到介休市公安局民警在此处查车,民警发现化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论为88mg/100ml,后民警带化某某在介休市**中心卫生院进行了血液抽取,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化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97.40mg/100ml。
本院认为,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介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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