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2001********,汉族,高中文化,利辛县**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集**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化某某未经被害人高某某同意,在利辛县程**镇**村老河北头高某某家的鱼塘内钓鱼,高某某发现后让其离开,二人因此发生争执,期间化某某将高某某打伤,经鉴定,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化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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