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单位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信用代码为911101080741********,住所地:北京市**路68号20号楼D2003,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辩护人周某某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单位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移送起诉认定: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自2017年以来,公司法人何某某 、总经理高某某通过以往接到投诉和下属汇报及商户交易特征,知道本公司互联网金融支付业务对接商户中存在涉嫌诈骗、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等犯罪商户,且在入网信息采集表、商户业务介绍、APP截图等商户入网审核资料中明显标注具有“砍头息”、“714高炮”等“套路贷”犯罪特征的情况下,为了公司获得巨额利益,同意本公司上海企业支付事业部发展接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P2P商户和涉嫌诈骗、寻衅滋事犯罪的“套路贷”商户,同时指使公司风控部违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放宽商户入网审核标准为涉嫌犯罪商户开通支付结算服务,导致大量具有“砍头息”、“714高炮”、“暴力催收”等涉嫌诈骗、寻衅滋事犯罪的“套路贷”商户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P2P商户以及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网络传销等犯罪商户接入该公司支付业务系统中,为上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商户提供支付结算业务,且从中获利。尤其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套路贷”商户存在“砍头息”“714高炮”、“利息过高”、“暴力催收”等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上海企业支付事业部朱某某不但不停止违法犯罪业务,反而于当年5月成立“互金突击小组”继续大肆发展涉嫌犯罪“套路贷”商户。2019年6月份,上海企业支付事业部朱某某在得知同行富友支付公司清退大量“套路贷”商户后,向公司法人何某某、总经理高某某汇报,为快速将富友支付公司清退“套路贷”商户接入本公司支付结算系统,提议公司风控部对商户先入网后审核,得到公司法人何某某、总经理高某某同意,因商户入网不审核,导致刘某某犯罪团伙经营的北京**公司等各类涉嫌犯罪商户短时间内大量接入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系统内。2017年以来,公司在接到投诉人关于上述涉嫌网络犯罪商户大量投诉举报后,公司法人何某某、总经理高某某授意风控部、南昌运营中心、上海企业支付事业部督促被投诉涉嫌犯罪商户解决投诉,降低投诉量,继续为各类犯罪商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系统为490家涉嫌犯罪商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此490家交易金额为壹仟叁佰贰拾贰亿贰仟贰佰贰拾肆万伍仟叁佰伍拾玖元叁角捌分(132,222,245,359.38元),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从中赚取商户手续费陆仟玖佰柒拾柒万玖仟零柒拾壹元叁角贰分(69,779,071.3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予以解除。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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